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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19197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1月10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9时10分许,王某甲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济莱青高速路桥下路段,将前方步行的王某乙、王某丙撞倒,造成王某乙、王某丙当场死亡,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肇事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王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88.6±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霄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及册_光盘一张。

3.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王雨,联系电话:1396348****。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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