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6日13时55分许,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龙口市**去龙口市**镇**村**公司,当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镇**村**公司门前时,在向东转弯的过程中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又与**公司门前南墙角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的被告人王某甲受伤及乘车的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被害人高某某受伤。经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因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致急性中枢、呼吸系统衰竭死亡,交通事故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100%。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78.38mg/100ml。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超车规定、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形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6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技术照片;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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