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仁市****,现住:怀仁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8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五征三轮农用车沿怀仁市怀应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旅游路丁字口向西左转弯时,因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车辆翻入路沟,造成乘车人王某乙死亡,王某丙、王某丁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20年7月3日13时许,在旅游路丁字口,发生一起三轮农用车侧翻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的陈述,证实王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驾驶资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宏亮
检察官助理:杨谞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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