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公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正镶白旗**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9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正镶白旗明安图镇东营小区东门处道路将被害人王某乙撞倒后逃逸,后将车停放在明图镇住宅小区楼下,被告人王某甲下车逃跑。被害人王某乙送到医院后死亡。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含量246.99mg/100ml。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重度颅脑损伤致死。2019年6月20日正镶白旗公安局将被告人王某甲酒精定量检测结果和被害人王某乙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送达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亲属吕某某,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以上两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甲2012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田某某、巴某某、那某某、陶某某、宋某某、冀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等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使被害人王某乙死亡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诺琼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镶白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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