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武陟县****厂铲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H5****号“吉利” 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陟县**乡卫生院门前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卫生院北侧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原某某和王某乙发生碰撞,致原某某当场死亡,致王某乙受伤,肇事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可能性大;被害人原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可能性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原某某和王某乙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案发当日19时许与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联系在温县太极路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部分赔偿二被害人近亲属。
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升
朱鑫花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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