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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 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港大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30K+96m处(位于灌南县田楼镇),与由东向西行驶由周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周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2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8.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周某乙、周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物鉴(痕)字[2020]5号、连云港市公安局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301号、302号、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子渊司鉴所[2020]痕微鉴字第100号、 [2020]病鉴字第23号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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