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0月9日18时许,驾驶苏J0****小型轿车沿S1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84KM+900M处路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铲土的王某乙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头、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美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居住于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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