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5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非**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8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红色三轮摩托车,沿沂水县南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沂水县**镇**路段时,与顺行在前的沂水县**镇**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心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物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三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