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8日16时16分,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冀******小型轿车行驶至河间市**乡**村缴某某家门前时,追尾前方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河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河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河间司法鉴定(2020)临鉴字082号鉴定意见;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景震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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