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9********,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0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J*****号大型客车,沿沧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沧海路汽车站西南出口处,与行人任某某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书证,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急诊病历,办案说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现场酒精浓度测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释放证明,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康某某、刘某某、张某甲、王某乙、杜某某、张某乙、邵某某、张某丙、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法医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侦查实验笔录;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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