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8********,汉族,中专肄业,无业,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广场**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南省陕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7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M**小型汽车行驶至三门峡市崤山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豫M**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并于当日5时30分许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自首。2018年6月24日,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王某乙、范某某、蔡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薛晓剑
检 察 员:常 宁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广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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