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建材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傍晚,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转向、灯光装置、制动系均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杭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浙A1****号星马牌重型罐式货车上道路行驶,且在禁止、限制通行和晚高峰时段的城市道路上通行,16时56分许,当其驾车途经本市西湖区紫金港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庄墩路口向北右转弯时,因未让同方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致使车头碰撞在路口同方向直行的由被害人田某甲驾驶的杭备3015****号电动自行车,致使被害人田某甲及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员秦某甲倒地后被货车车轮碾压,造成被害人田某甲因头部损毁伤而当场死亡,被害人秦某甲因严重颅脑损伤、高位颈髓损伤合并胸部损伤经浙江医院三墩分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事故现场,后向赶至现场的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民警投案。目前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酒精呼吸测试记录单、谅解书、肇事车维修记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刘某某、秦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卜某某、张某某、来某某、田某乙、靳某某、丁某某、钟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以及查获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书等;

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从鑫莎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