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执行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搭载钟某某(15岁)、苏某某(17岁)的无号牌“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亚市崖州区225国道由梅山往崖城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225国道363km+550m处路段,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倒地,导致苏某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苏某某系头部外伤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9月23 日,王某甲与苏某某家属达成和解,王某甲赔偿苏某某家属人民币共计27万元,苏某某家属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请求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韦某甲、林某甲、林某乙、孙某某、韦某乙、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练晶晶
书记员:刘娜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