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初中文化,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7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FP****号轿车,沿淮金线由西往东行驶至8Km+830m处,操作不当,撞上同向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二轮车,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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