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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仙桃市**镇**村**组**号,现住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09 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山东华太”牌装载机从仙桃市**镇**村出发驶往仙桃市**场。12 时10 分左右,当其驾车沿352 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52 省道9KM(仙桃市**镇**村**组)路段处时,装载机右前部与前方道路南边同向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倒地的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8.85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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