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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8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住华池县**镇**村**组**号,农民。2008年4月10日,因抢劫罪被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DX0***桑塔纳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km+50m处,车辆与东侧土塄发生碰撞后仰翻,致乘坐人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华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甲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受雇公司向死者沈某某家属赔偿51万元,向王某甲赔偿5.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王某甲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土葬证明、沈某某户籍注销证明、政治面貌及贫困户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

2.证人王某乙、方某甲、陶某某、龚某甲、龚某乙、郑某某、方某某、王某丙、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法医活体检查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证据卷一册130页,散页证据材料8页,诉讼卷一册11页; 

3.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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