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7********,汉族,大专文化,原**公司职工,现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金昌市金川区**区**栋**室。2020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2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父王某丙所有的甘C*****号北京现代牌BH644ZYAV小型普通客车,延金川区雅永线(新改建为G57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2km+500m处时,该车右前部与由东向西推行自行车横过该处的崔某某相撞,致崔某某当场死亡。经甘肃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C*****号北京现代牌BH644ZYAV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6-71km/h(案发路段限速60km/h)。经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大失血死亡。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宁远大队认定,后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案,保护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支付被害人近亲属26万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案发路段设计图、限速标志照片;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机动车检验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复核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7.人口基本信息;8.视频光盘;9.收条、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院花
检察官助理:杨文琴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4894****。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讯问笔录2份、询问笔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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