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苏州**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苏州市虎丘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09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EE****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超载后,从本市储动路富利峰混凝土公司出发,沿北环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挹秀支路路口时,违反禁令标志,在向南右转过程中,其车头撞上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王某乙倒地后受伤。被害人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经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接警工作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华碧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
7. 北环路、挹秀支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坚
检察官助理:王薇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