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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于驾驶陕A****2号车沿西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门口段时,将右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王某乙碰撞,后又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A****B号车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血醇浓度为23.79mg/100ml。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王某乙无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的事故认定。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法院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的处所。2.侦查卷宗二册。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4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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