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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屠宰场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C1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1****号货车从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组家里出发,沿X307县道往李子垭方向行驶至高坪街道办大桥村路段时,将行人涂某甲撞伤,后涂某甲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涂某甲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1月6日,王某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305800.00元的协议,并已支付完毕,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涂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后又积极筹款对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取得谅解。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4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960****

保证人曾某某,联系电话1376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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