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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5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9时7分,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庄街铁西路交通岗东侧兴达水果超市门口,与行人刘某某、唐某某及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辽K****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某、唐某某受伤,辽K****1号小型轿车受损,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经辽阳市公安局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3.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211011120190000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证人刘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的证言;

5.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

6.沈车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065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辽襄鉴[2019]法医鉴字第3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甲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故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确定量刑。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并具结悔过,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甲家属于2020年6月先后替其对被害人唐某某家属、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海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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