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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平房租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9时1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K**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G512国道(达拉特旗段)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通往达拉特旗十三顷地村南北水泥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该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恒胜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某经达拉特旗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小兰

                               检察官:何  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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