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惠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惠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日8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轮式装载机,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超市时,因驾驶无牌机动车、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与道路东侧公交站牌下的行人王某乙发生事故,致公交站牌损坏、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符合重物砸压致胸腔脏器损伤合并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怀某某、王某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事故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海鹏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惠民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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