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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9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102省道由东向西行至恒远驾驶员考务中心路口东约50米处时,与行人被害人贾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贾某甲受伤。事发后豫AR0Y31号车辆乘车人王某乙先后拨打110、120电话,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6日贾某甲死亡。经鉴定:考虑贾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并胸腹部损伤、长期卧床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贾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13000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免冠照片、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记录证明;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

(3)郑州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派车单、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

(7)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

(8)贾某甲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新郑市郭店镇新李营村民委员会证明;

(9)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10)新郑市人民医院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1)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12)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13)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事故中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1881201800506551号;

(1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到条;

(1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2.证人贾某乙、贾某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豫A*****号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

6.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郑)公(交)鉴(理化)字【2019】1811214号检验报告;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郑)公(交通)鉴(理化)字【2018】1811215号检验报告;

(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郑)公(交)鉴(理化)字【2019】1811216号检验报告;

(4)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河北津实【2019】交鉴字第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郑)公(交)鉴(法医病理)字【2019】190421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钢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中牟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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