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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8时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郯城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外环路口附近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王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乙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孙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二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儒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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