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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6********,汉族,**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大学正式在编教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3日4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号牌为渝B5****号小轿车,从磁器口方向往石井坡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石井坡大川中石油加油站附近时,发生与左前方机动车道边缘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田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后其妻子伍某某到达现场查看情况,并按照民警要求,通知王某甲再次返回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表、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伍某某、王某乙、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幢**,联系电话1388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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