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4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1

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号,农民。2017年0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5月1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一辆牌号为粤B****D号的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上乘坐王某乙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点时,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路灯杆,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车辆及第三方财产受损(路灯杆、警示杆)的交通事故。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长安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8.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7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