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车牌号:云HY****)在马关县八寨镇正街53号门前路段倒车时,所驾车辆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肇事,造成陈自文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右髋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勾坤嬉
检察官助理:陈秋婕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8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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