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6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DW****号小型轿车,沿克旗经棚镇西拉沐沦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应昌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应昌路由北向南行驶由丁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归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办案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2.证人王某丙、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克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克旗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达日呼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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