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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9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浙J****0号大型普通客车(空车未载客)从路桥区蓬街镇驶往椒江区江滨路,自西往东行驶至台州市石八线与椒金线叉路口处,左转弯向北通过路口时,与自东往西居人行横道线附近行走的行人罗某甲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重度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331004202000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拔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受案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罗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人行横道附近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能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玲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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