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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镇**村**屯,住通河县**镇**豪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黑A6****号奥迪牌小轿车,沿京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通河县浓河镇民权村二道河子桥附近时,追尾被害人潘某甲(男,殁年61岁)驾驶的宁波拖拉机,致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通河县公安交通警察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91.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潘某甲系生前头部与钝性物体撞击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王某甲的户籍证明、通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近亲属陈述:被害人近亲属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份、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通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鑫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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