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合江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合江县甘雨镇往合江县福宝镇方向行驶,上午9时许,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福宝镇槟河大酒店门前道路处时,因王某甲操作不当,撞到行人王某乙、陈某某(未成年人)、刘某某(未成年人),造成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陈某某、刘某某受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和胸部复合性损伤死亡;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华敏
检察官助理:孙叙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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