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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6日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太和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交口处时,与沿**路由北往南行驶王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果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自宏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太和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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