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2时1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20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济阳区曲堤镇小刘家村路口时,与王某乙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乘坐人苏某某受伤。2020年3月18日,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阳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晶
检察官助理:朱昱文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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