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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3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31********,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至龙口市**村碑路口处,将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姜某某撞倒,致姜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王某甲逃逸。2020年5月27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死者姜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肇事逃逸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逃逸后于2020年6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王某甲交通肇事案监控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查询信息结果单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证人高某某、修某某、孟某某经、蒋某某、王某乙、丁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吕莎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盘叁张。

4、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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