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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垣曲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M****Q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古毛线由三河口往垣曲县城方向,行至垣曲县毛家镇朱家庄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任某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任某某经垣曲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任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经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留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63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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