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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地-**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小型汽车(车牌号:豫R*****)载被害人邢某甲(王某甲妻子)、王某乙(王某甲叔叔)、王某丙(王某甲堂叔)、姚某某(王某甲婶婶)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城出发,打算回老家河南省南阳市过年。2020年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汽车行驶至许广高速公路南往北方向K549+456处时,因疲劳驾驶导致意识模糊,王某甲驾驶的汽车出现失控并与高速公路道路右侧的波形护栏相撞,护栏变形插入车辆驾驶室,造成邢某甲、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丙、姚某某受伤,以及车辆、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邢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王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3月27日,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湖南道岳高速公路实业有限公司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邢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姚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邢某甲及王某乙的近亲属、被害人姚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的谅解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拨打了电话报警,在现场抢救伤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丁、杨某某、邢某乙、吴某某、邓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9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王某丁、杨某某、邢某乙、吴某某、邓某甲。

     4.鉴定人喻某某、许某某、邓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杜某某、申某某、雷某某、张某某

5.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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