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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经平阳县**镇**村**号前路段转弯掉头时,与薛某某驾驶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薛某某受伤及王某甲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左后视镜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5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单、被盗抢登记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医疗证明书、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献炯

2020年4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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