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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路**号,农民。无党派。2017年1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广场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3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甘M*****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47KM+900M处(庆城县**路口),与道路东侧路边推行自行车的刘某甲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经送庆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0日死亡。2020年11月2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11月17日,经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甘M*****号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灯光、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49km/h-51km/h。2020 年11月20日,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察明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甲无事故责任。2020 年11月25日,经庆阳仲裁委员会庆城交通事故仲裁工作站调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刘某甲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甲赔偿刘某甲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3 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拘留、释放、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调解协议、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行政处罚材料,住院病历,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刘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4.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亚男

                 2021年27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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