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住**镇东**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16 日22 时30 分许,王某甲驾驶陕****** 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209 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扶风县**镇**坡**加油站西,与同向前方侯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侯某某受伤,侯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 年7 月19 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 年8 月5 日王某甲向扶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自首。经认定,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侯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侯某某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后,王某甲离开事故现场,委托亲属积极施救被害人,于2019年7月21日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686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陈某某、冯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权建林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