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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阳区**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网上追逃,于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日6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鲁N7****(鲁A****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下行线953KM+490M处,与前方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的由被害人詹某某驾驶的苏KSD02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蒋某某、任某某、吴某某)发生碰撞,致四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害人詹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已构成重伤;被害人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双胸多发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任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左侧第6、7肋骨骨折及左侧第5前肋骨皮质皱褶,已构成轻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履行救助义务,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为逃避赔偿责任逃跑,于2019年12月31日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甲的照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詹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逃跑六年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李芸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阳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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