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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私自改装的简易随车吊车鲁H7****号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沛县安国镇马庄村委会门口处时,因固定吊臂的绳索脱落,随车吊的吊臂击中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乙的头部,致王某乙受伤。2019年12月25日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01月06日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01月07日经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电话报警,并拨打122急救电话,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伤者,并接收出警民警的询问,陈述了上述交通事故的过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近亲属同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谅解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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