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泗阳县众裴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袁联合加油站门前,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肢体多发性骨折伴右侧腹膜后与盆腔巨大血肿形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春雨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15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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