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淮安市淮安区**街道**路**号**号楼**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HF****小型面包车从淮安区闸口村出发,沿淮安区永怀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紫金花苑小区北门东约38米处,撞上由东南向西北斜过马路的被害人蒋某甲,造成车辆损坏、蒋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蒋某甲经淮安区淮安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21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依法调取的事故录像及勘验检查录像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婷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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