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牌照号为京******的重型厢式货车,沿保定市七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速引线东口时,与驾驶自行车沿该路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多发性骨折、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无责任。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因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