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J*****号“开瑞”牌小型汽车沿乡间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沧宁线沧县**路口通过时,与由北向南行驶邓某某驾驶冀J*****号“大众”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某死亡,王某甲、于某甲、尹某某、王某乙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大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协议书、谅解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手机通话截图、122接处警记录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于某甲、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宝盈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一册,证据材料一部。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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