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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号住本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7日12时27分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驾驶员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川Q*****雪佛兰小型轿车沿黄石高速公路行驶至黄骅方向279公里+500米处,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川Q*****从左侧车道冲入右侧车道,撞到河北省黄骅市驾驶员黄某某驾驶的安全措施不全的冀J*****/冀J****挂豪泺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左后尾部,造成川Q*****乘车人李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委托书、交通肇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尸检);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遇到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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