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镇**街**委**组。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泰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B****K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县**小区西侧**路上时与被害人齐某某(男,殁年65岁)相撞后逃逸。事故造成齐某某死亡的后果。经法医鉴定:齐某某生前头部受到机动车撞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在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3.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尚某某、时某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泰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7.王某甲行车路线视听资料、王某甲与时某某通话内容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婷婷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泰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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