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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8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宁波**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大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4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牌号为苏J*****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干区德胜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路上匝道处时,因在驾车过程中操作手机而未对道路前方尽注意义务,致使车头右侧撞向站在浙A*****号普通轻型货车左侧的施工人员许某某、虞某某等人,造成许某某因胸腹部损伤为主的全身多发性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虞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通过保险赔偿被害人许梅芹家属人民币8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诊断证明书、行驶证及相关信息、驾驶证及相关信息、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授权委托书、市政设施养护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接受证据清单及转账凭证等;

2.证人张某甲、杜某某、吴某某、蔡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鉴定报告;

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翔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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