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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4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温岭市**建筑垃圾有限公司驾驶员,住河南省周口市**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4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浙J79****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温岭市松门镇驶往本市城东街道方向,在途经城东街道横湖东路与东环路路口时,碰撞在人行横道线上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邬某甲,造成邬某甲当场死亡及自行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害人邬某甲系胸腹部损伤及左上肢毁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呼叫120救护,并主动向接警到此的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现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保险单、接警单详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报告联系单、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刑事和解书等书证;2.证人邬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鉴定文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晨宵

2020年7月15日 

附: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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